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驾、乘人员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二、乘车时,乘客要坐稳扶好,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私自开启车门,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准强行上下车。 三、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以及无成年人带领的七周岁以下儿童,不准乘车。 四、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车上乘客应主动给予让座。 五、车厢内禁止吸烟,不准随地吐痰或向窗外乱扔杂物。 六、行车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及其他妨碍驾驶操作的行为。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公共汽车,如汽油、酒精(乙醇)、液化气、天氖水、硫酸、鞭炮、未经包装的刀具、玻璃等以及家禽和其他暴露的腥、臭、污秽物品。 八、乘客应注意保管随身物品,发现失窃应立即通知驾乘人员或报警,发生危急情况,应服从驾乘人员安排,及时疏散。 九、严格遵守票价政策,凡携带超重物品应自觉补票,票经售出一律不退。 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 二○○四年五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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